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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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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0845號廖沛辰即張廖秀雲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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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亥字第40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沛辰即張廖秀雲之執行命令、通知。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84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廖沛辰即張廖秀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一、禁止債務人廖沛辰即張廖秀雲在說明二範圍內分別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等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二、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845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6335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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