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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聲字第000015號王國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3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國書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國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賴啓忠
相 對 人 王國書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70元,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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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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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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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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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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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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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