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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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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004號游O閔法定代理人朱O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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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小字第10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游O閔法定代理人朱O瑩之裁
          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004號原告游O閔與被告林子皓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游O閔  
法定代理人 朱0瑩  
被   告 林子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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