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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489號張嘉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3簡字第14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嘉輝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89號張嘉輝毀棄損壞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嘉輝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輝
(遷出國外)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輝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