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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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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1667號李順隆即栩菖社、梁寶玲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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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順隆即栩菖社、梁寶玲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順隆即栩菖社、梁寶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李順隆即栩菖社
      梁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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