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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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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43號鄭慈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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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慈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原告永安通運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慈祥、蔡振吉間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   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振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振吉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振吉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應付金額
應付日期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1
80,000元
112年4月6日
年息5%
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000元
112年5月10日
112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
3
5,000元
112年6月10日
112年6月10日至清償日止
4
5,000元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5
5,000元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0日至清償日止
6
5,000元
112年9月10日
112年9月10日至清償日止
7
5,000元
112年10月10日
112年10月10日至清償日止
8
10,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至清償日止
9
1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0
10,000元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1
10,000元
113年2月10日
113年2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2
10,000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3
10,000元
113年4月10日
113年4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4
10,00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5
10,000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0日至清償日止
16
10,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000元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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