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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陳炤霖之113年5月22日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炤霖之113年5月22日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炤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炤霖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之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后附表之記載。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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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