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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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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77號陳炤霖之113年5月22日更正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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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炤霖之113年5月22日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炤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炤霖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之記載內容,應更正為如后附表之記載。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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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2143706pdf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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