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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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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525號被告橋樑印刷機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梁清輝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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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45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橋樑印刷機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梁清輝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525號原告百隆彩藝印刷有限公司
      與被告橋樑印刷機材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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