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7845號賴清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亥字第47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清彰之執行命令。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8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清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一、禁止債務人賴清彰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得領取之提存物及其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准債務人領取。
二、本院113年3月12日北院英113年度司執亥字第47845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