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77號邱室翔(原名邱宗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室翔(原名邱宗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7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9時29分期
日取消,新期日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14時28分,在
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