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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2047號孫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竹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孫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4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淑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趙芳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