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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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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2047號孫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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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竹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孫淑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47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淑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趙芳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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