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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44號鄭欽壕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玉113年度北秩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欽壕裁定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44號鄭欽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欽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鄭欽壕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 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欽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5月9日北信警刑字第1133018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欽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殘渣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玉股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