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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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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44號鄭欽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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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玉113年度北秩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欽壕裁定正本1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44號鄭欽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欽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鄭欽壕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  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欽壕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5月9日北信警刑字第1133018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欽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殘渣袋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玉股
 

  • 發布日期:113-05-22
  • 更新日期:113-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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