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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617號林秀麗之民事陳報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6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秀麗之民事陳報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61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秀麗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民事陳報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