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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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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27號陳順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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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3年度北小字第16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順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2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順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
          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翁仲信  
被   告 陳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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