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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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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37號余佳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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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佳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余佳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余宙娟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被   告 余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各取得二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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