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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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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7456號王沂霖之處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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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福字第74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沂霖之處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56號債權人劉文龍與債務人王沂霖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本院前就附表不動產函定113年5月24日上午10時整辦理履勘、員警協助執行,已毋庸辦理,請查照。
②請於債權金額新臺幣4,971元範圍內(已含第三人解繳手續費新臺幣250元、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手續費及匯費合計新臺幣1,230元),代為變賣債務人王沂霖所有***股票***股,第三人屆時在依該金額範圍內解送股票,盡量避免逾上開債權金額過多,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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