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17號陳佳寧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複 代理 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王音之 住
11樓
潤寅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被 告 林奕如 住
莊淑芬 住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住
樓
送達代收人 陳盈華
住
被 告 施娟娟 住
陳佳寧
沈珍芙 住
張家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被 告 李智剛 住
謝國清 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王仁貴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設
設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住
被 告 李宜珊 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