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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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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17號陳佳寧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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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複 代理 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王音之  住
11樓
潤寅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被   告 林奕如  住
莊淑芬  住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住

送達代收人 陳盈華

被   告 施娟娟  住
陳佳寧 
沈珍芙  住
張家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被   告 李智剛  住
謝國清  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葉建廷律師
鄭惠宜律師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林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王仁貴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李宜珊  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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