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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9號張賜得、李國輝、李宗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賜得、被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賜得、被
告李國輝、被告李宗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09號
原 告 張淑琴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 告 張賜麟
張賜得
李基益律師(即楊張照子之遺產管理人)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廖玲玉
被 告 李國輝
黃慶鈴
李宗諭
李淑娥
李苑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分割,並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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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4709_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