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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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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771號葉守泰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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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7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守泰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771號原告周耀祥與被告葉守泰、張
    芷嵐、曾宏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葉守泰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上午10時3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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