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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63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劉永昌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訴字第5763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友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永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千榆
被 告 友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