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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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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63號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劉永昌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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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訴字第5763號
主旨: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友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永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千榆
被   告 友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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