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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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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451號劉和熙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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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小字第14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和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451號原告陳雨雯與被告劉和熙間
      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兩造於113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
        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視為兩造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經本庭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
        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依同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
        撤回起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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