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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2697號沈姿妤(原名:沈雅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26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姿妤(原名:沈雅雲)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69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姿妤(原名:沈雅雲)間
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69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 告 沈姿妤(原名:沈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35元,及其中新臺幣91,603元部分,
自民國9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24元,及其中新臺幣22,092元部分,
自民國98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4,5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