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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86號林偉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3年度訴字第1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偉正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8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偉正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金華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林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