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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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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811號陳怡如(即陳雙福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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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2018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怡如(即陳雙福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81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怡如(即陳雙福之繼承人)、蔡陳寶葉(即陳雙福之繼承人)、陳寶玉(即陳雙福之繼承人)、陳寶杏(即陳雙福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收取如說明二之被繼承人陳雙福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本院113年4月3日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201811號執行命令應更正如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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