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346號唯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舟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星112年度勞訴字第3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舟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34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愛唯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46號
原 告 許銘修
被 告 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808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88萬808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