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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48號江柏宏之民事終止委任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19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柏宏之民事終止委任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48號原告傑克健身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江柏宏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民事終止委任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5-21
- 更新日期:113-05-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