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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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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619號盧姿蓉(原名:盧秀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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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36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姿蓉(原名:盧秀枝)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619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姿蓉(原名:盧秀枝)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1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張子玹、廖柏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盧姿蓉(原名:盧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
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
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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