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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03號連孟湄即連夢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連孟湄即連夢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連孟湄即連
夢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連孟湄(原名:連夢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