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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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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618號詹信雄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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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小字第6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信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18號原告陳煜諺與被告詹信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618號
原  告 陳煜諺  住彰化縣員林市博愛路85號
被  告 詹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
合        計                   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編號 被 害 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張 琇 惠 張琇惠於105年3月22日在PTT論壇,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聯繫,對方佯稱可出售除濕機,但張琇惠需先給付訂金等詞,致張琇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嗣張琇惠因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105年3月27日凌晨0時55分。 6,000元。 2 陳 煜 諺 陳煜諺於105年3月26日晚間9時54分許,在PTT論壇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聯繫,對方佯稱可代買筆電,但陳煜諺需先給付訂金等詞,致陳煜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嗣陳煜諺因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105年3月27日下午3時19分。 6,000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3 陳 姿 羽 陳姿羽於105年3月27日晚間8時37分許,在PTT拍賣網站,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聯繫,對方佯稱願出售饗食天堂餐券予陳姿羽等詞,致陳姿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嗣陳姿羽因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105年3月28中午12時7分。 5,000元(另支付手續費15元)。 4 江 庭 瑋  江庭瑋於105年3月27日晚間11時45分許,在PTT 論壇見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張貼代購Nike Fly Knit Lunar 3.0 之訊息,經與對方聯繫,對方佯稱可代購上開商品,但江庭瑋需先給付訂金等詞,致江庭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嗣江庭瑋因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105年3月28日下午3時33分。 4,500元(另支付手續費12元)。 5 陳 昱 穎 陳昱穎於105年3月28日上午11時54分許,經由PTT網站,與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聯絡,對方佯稱可代購日本水波爐,但陳昱穎需先給付訂金等詞,致陳昱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嗣陳昱穎因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105年3月28日晚間7時31分。 1萬4,500元。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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