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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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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690號練海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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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3年度北簡字第26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練海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690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練海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69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   告 練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481元,及其中新臺幣74,407元部分,
自民國98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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