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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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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43號甘智鐘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件、113年5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補充證據說明(一)狀繕本1件、民事庭函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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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甘智鐘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113年5
   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補充證據說明㈠狀繕本1件、
   民事庭函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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