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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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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218號被告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顏純絹(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之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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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芳鈴(即林王寶連之繼承人)、顏純絹(
      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純芬(即林來春之繼承人)、顏
      志洵(即林來春之繼承人)、林譽芝(即林來春之繼承人
      )之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亭諭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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