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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405號何伩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子113聲字第40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伩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405號何伩振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何伩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伩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伩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何伩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書記官: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