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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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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405號何伩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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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子113聲字第40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伩振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405號何伩振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何伩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伩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伩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何伩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書記官: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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