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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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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221號Angela Kao Fo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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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Angela Kao Fong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22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Angela Kao 
   Fo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高慧美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37之42號
代 理 人 陳林森律師
相 對 人 高震聲 住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20號9樓
      高慧芝 住臺北市松山區慶城街55號8樓
      高慧玲 住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37之42號
      林建東(高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4段136號8樓
      Angela Kao Fong(高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84 Parkview Drive,  Albertson,  
           New York  11507 U.S.A
      Albert  Kao  Lin(高慧雲之承受訴訟人) 
          住17A  Irma Avenue,  Port Washington
            ,NY  11059 U.S.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4
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高震聲、高慧芝、高慧玲應各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高震聲
、高慧芝、高慧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林建東、Angela Kao Fong、Albert Kao Lin應各給付聲
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林建東、Angela Kao Fong、Albert Kao Lin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兩造應繼分比例暨應負擔訴訟費用數額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數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高慧美 五分之一 52479(計算式:262397÷5) 高震聲 五分之一 52479(計算式:262397÷5) 高慧芝 五分之一 52479(計算式:262397÷5) 高慧玲 五分之一 52479(計算式:262397÷5) 林建東 十五分之一 17493(計算式:262397÷5÷3) Angela Kao Fong 十五分之一 17493(計算式:262397÷5÷3) Albert  Kao  Lin 十五分之一 17493(計算式:262397÷5÷3)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5-20
  • 更新日期:113-05-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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