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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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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447號林佳樹、林佳靜、林英信、林英吉、周鍊洲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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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佳樹、林佳靜、林英信、林英吉、周鍊洲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5-18
  • 更新日期:113-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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