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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6557號林正福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16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正福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5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正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林正福對第三人OOOOOOOOOOOO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並應扣除債權人前已收取之部分)。
★本次執行新增併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2651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8
- 更新日期:113-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