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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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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000156號許秀葉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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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庚字第1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秀葉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6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開飯樂有限公司、謝蕙如、許秀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股       別:庚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彥孝
相 對 人 開飯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蕙如

相 對 人 許秀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七期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3-05-18
  • 更新日期:113-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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