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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1572號程科祺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乙字第21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科祺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157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程科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終止如說明二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如附件),債務人程科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 發布日期:113-05-18
- 更新日期:113-05-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