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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蔣宜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宜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