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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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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21號廖慶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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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13年度訴字第8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慶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慶芳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廖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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