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564號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思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思祺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給付代墊款項等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完美顧問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思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
原 告 蘇榮聰 住嘉義市西區新建街8巷15號11樓
居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7樓之1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完美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段22號7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徐思祺 住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382巷12弄
40號3樓
被 告 陳亞葳 住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02巷14號4樓
居新竹縣湖口鄉民族街33巷7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
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亞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之給付中,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
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