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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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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564號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思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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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思祺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給付代墊款項等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完美顧問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思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64號
原   告 蘇榮聰  住嘉義市西區新建街8巷15號11樓
                      居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7樓之1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
被   告 完美顧問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段22號7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徐思祺  住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382巷12弄
           40號3樓           
被   告 陳亞葳  住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02巷14號4樓
           居新竹縣湖口鄉民族街33巷7號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完美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
    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亞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零玖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之給付中,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
    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責任。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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