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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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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14號羅志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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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志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志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侯瑩璐  
被   告  羅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1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零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00號10樓之11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萬肆仟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編號 系爭租約第5條第1項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1 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2% 2 逾期繳納在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4% 3 逾期繳納在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6% 4 逾期繳納在3個月以上未滿4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8% 5 逾期繳納在4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0% 6 逾期繳納在5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2% 7 逾期繳納在6個月以上未滿7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4% 8 逾期繳納在7個月以上未滿8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6% 9 逾期繳納在8個月以上未滿9個月者,照該期欠額加收18% 10 逾期繳納在9個月以上者,照該期欠額加收20%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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