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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81號葉芳伸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芳伸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芳伸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葉芳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