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22號黃景嶽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19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景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2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景嶽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9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佳宜
被 告 黃景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918元,及其中新臺幣201,516元自民
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