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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號黃惠仙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惠仙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惠仙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程嘉蓮
被 告 黃惠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OO區OOO路O號七樓之二十四房屋騰
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