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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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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47號被告陳伯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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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行112年度金字第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伯偉之判決正本、繳納裁判費裁定、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繳納裁判費裁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聲明上訴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伯偉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判決結文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47號
原   告 陳彥亨 
訴訟代理人 郭哲銘律師
      賴瑩真律師
被   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原名: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際平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際平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3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王
際平如連帶以新台幣39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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