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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0928號張榕哲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癸113審易字第92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榕哲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易字第928號張榕哲妨害公務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榕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訂民國113年6月27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張榕哲應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