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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9716號劉定恆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3年度司票字第9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定恆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9716號聲請人張偉平與相對人劉定恆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16號
聲 請 人 張偉平
相 對 人 劉定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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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票字第009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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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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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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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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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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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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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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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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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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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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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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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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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605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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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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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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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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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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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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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595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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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