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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宋怡靜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怡靜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513號原告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宋怡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9時58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