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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21號江其興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4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其興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02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江其興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
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